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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前預立遺囑系列五之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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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預立遺囑的原則及遺囑形式、要件

本期針對預立遺囑的原則及遺囑形式、要件進行說明:
◎預立遺囑的原則
一、要出於自由意識之下。
二、要明確表明處分或處理事項。
三、要慎重、要言簡意賅。
四、要符合法律規定要式。
 
◎遺囑的類型
一、自書遺囑(民法第一一九〇條)
(一)就是把心中想要在辭世後所要交代的事情,親自寫在書面上的遺囑,並需記明書寫日期,最後還必須親自簽名。
(二)法律還規定遺囑內如果有增加、減少或修改,都必須註明塗改的字數,以表示修改或增減是自己的本意。
二、公證遺囑(民法第一一九一條)
此類遺囑內容的真實性與證據力是較不具爭議性。必須由立遺囑人指定兩人以上當見證人,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內容,由公證人筆錄、宣讀、講解,經過遺囑人的確認後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在公證書上簽名。
三、密封遺囑(民法第一一九二條)
密封遺囑是遺囑人秘密作成的遺囑,並於遺囑上簽名、密封(封縫處亦要簽名)。然後指定兩人以上見證人,同向公證人提出陳述為自己之遺囑,再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遺囑提出之年、月、日及遺囑人所為的陳述,並與遺囑人、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(資料提供:輔導會第一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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